索 引 號: | 11341702000111222F/201911-00062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發布機構: | 寧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代碼: | |
信息名稱: | 寧國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國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的通知 | 生成日期: | 2019-11-06 00:00 |
發布文號: | 寧政規〔2019〕6號 | 主體分類: | |
主題導航: | 內容概述: |
重點領域分類: | 關 鍵 詞: | ||
信息來源: | 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 | 2019-11-06 17:16 |
生效日期: | 2019-11-06 00:00 | 廢止日期: | 2020-11-06 00:00 |
服務對象分類: | 體裁分類: | ||
信息格式: | 語種: | 中文 |
广西快3和值三同号 www.pycpj.com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派出機構: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寧國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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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國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ず透納蘋肪?,防治大氣和噪聲污染,維護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黑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的各類煙花、鞭炮、禮花彈等產品。
第三條 以下主城區區域為禁放區:北以三津大橋為界;東以燕山路、東城大道、長虹路、外環東路為界;南以寧城南路、皖贛鐵路至開發區污水處理廠為界;西以千秋路、雙龍路、港口路、旗山路至西津河為界。(具體區域以市政府公告的示意圖為準)
根據城市發展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需要,市政府可以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范圍界限,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禁止燃放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 逢重大慶典和節日,確需在禁放區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煙花燃放活動的,應當由主辦單位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依法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焰火燃放許可證》,并按照煙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六條 禁放區域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奈銼;さノ?;
?。ǘ┏嫡?、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で?;
?。ㄈ┮茲家妝鍥飛?、儲存單位;
?。ㄋ模┦潯淶縞枋┌踩;で?;
?。ㄎ澹┮攪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機構;
?。┥攪?、草原、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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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腥嗣裾娑ǖ慕谷擠叛袒ū竦鈉淥氐?。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建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機制。
鄉鎮、街道落實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屬地管理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組織領導和宣傳發動。
第八條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兜售煙花爆竹攤點以及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燃放煙花爆竹殘留物等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住建部門負責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勸阻和舉報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督促賓館、酒店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和做好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勸阻和舉報工作。
生態環境、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的宣傳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是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做好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管理工作,利用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摸底排查、信息上報、引導勸阻、發現舉報和配合執法等工作。
第九條 在禁放區域內,禁止燃放所有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批發、零售、非法儲存煙花爆竹。
第十條 在禁放區以外從事煙花爆竹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或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應當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事先向舉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并對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在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宣城市城市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根據《宣城市城市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第十三條 在禁放區內違規經營煙花爆竹的,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十四條 監護人應當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和監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負有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